印尼支付体系监管政策与产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梳理:印度三方支付有哪些公司
印尼支付市场概述
与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相似,印尼人口高度依赖现金,传统银行账户的普及率相对较低。地理分布导致支持性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该国正处于向非现金支付方式过渡的过程中。与此同时,在国内外经济活动的繁荣推动下,以及政府数字化战略的驱动,印尼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支撑着支付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新兴支付服务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中国支付市场参与者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参考。
本文选取了印尼支付体系监管政策和产业发展的几个热点和关键问题进行审视。尽管印尼支付行业与中国支付行业之间仍存在差距,但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国家分布式转账网络创建国家支付网关(GPN)已培育出印尼本土的卡清算品牌。这一做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走出去”系列支付研究由腾讯研究院与Upay Global联合项目团队共同完成。后续将开展其他国家或地区零售支付体系的研究。敬请期待。
全文共5300字,含2张图片和1个表格。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您也可以在文章末尾下载完整的15,000字版本。
印尼支付市场法规核心特征:全面的许可制度
作为支付体系的主要监管机构,印尼银行在法律授权下制定了支付服务的监管规定和详细实施规则,为印尼支付市场的监管奠定了基础。通过审视印尼的监管法律,可以看出印尼银行对支付服务,特别是非银行机构进行的支付服务,核心监管方法是要求市场主体持牌经营,重点关注实体资格、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运营程序。监管框架基于相关实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印尼的支付服务许可证类型非常详细,涵盖整个产业链的所有环节,包括卡支付(包括卡组织、清算、结算、发卡和收单)、资金转移、支付交易处理(包括转账服务、支付网关运营和电子钱包服务)以及电子货币,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各不相同。
此外,印尼银行对电子货币的监管规定将支付服务实体分为前端和后端两类。前端实体指的是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机构,包括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支付网关运营商和电子钱包。后端实体则是没有直接与客户接触的机构,包括卡组织、转账机构、清算机构和最终结算机构。申请人只能选择前端或后端中的一类运营,并可在同一许可证下申请多项业务许可。例如,他们可以同时申请发卡(前端)和收单(前端)许可,但不得同时持有前端和后端许可。例如,电子钱包运营商(前端)和清算机构(后端)的两项许可不能同时持有。
对外资非银行机构的所有权限制更高
为了激发印尼本地市场参与者的创新活力,印尼银行在过去两年发布的法规和政策基本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外资所有权比例施加了各种限制和约束。例如,2016年的《支付交易处理监管规定》(PTP规定,18/40/PBI/2016)规定,申请卡组织、转账机构和清算结算机构许可的申请人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外资所有权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20%。2018年的电子货币监管规定(20/6/PBI/2018)要求申请电子货币许可的非银行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其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居住在印尼。电子货币的外资所有权比例限制为49%,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2017年的《国家支付网关监管规定》(GPN规定,19/8/PBI/2017)规定,GPN转账机构的外资所有权比例不得超过20%。
印尼信用卡支付行业面临全面监管
信用卡支付(11/11/PBI/2009,14/2/PBI/2012)的监管规定将“卡支付工具(APMK)”限制为三种类型:信用卡、ATM卡和借记卡。APMK产业链的主要实体包括卡组织、发卡机构、收单机构、转账机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卡holder、商户和外包服务商。信用卡支付规定根据APMK类型(信用卡或ATM/借记卡)设定了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APMK的安全性,印尼银行在2012年引入了芯片技术和至少6位PIN验证措施。2015年,芯片卡的现金提取和转账交易限额进一步放宽,每日提取和转账限额提高。
国际卡组织如Visa和JCB在印尼获得了信用卡、ATM/借记卡的卡组织、清算和结算业务资格,UnionPay获得了信用卡、ATM/借记卡的卡组织资格,美国运通仅获得了信用卡的卡组织资格。UnionPay主要与印尼的本地银行和转账机构合作。
截至2018年10月24日,印尼有34家机构拥有各种信用卡运营资格。截至2018年11月12日,有121家机构拥有ATM或借记卡运营资格。截至2018年8月,印尼的借记卡(包括ATM卡)总数为1.615亿张,信用卡总数为1720万张。以下表格显示了2017年的卡支付交易数据。
印尼PTP规定要求所有类型的企业持牌经营
PTP规定将支付交易处理活动定义为涵盖支付业务链中所有环节和实体,包括交易前、交易验证、清算、结算和完整的交易后流程。支付系统服务机构,包括卡组织、转账机构、发卡银行、收单银行、支付网关运营商、清算机构、结算机构、转账服务提供商、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中央银行确定的实体,都严格受PTP规定的约束,必须获得业务许可。
在许可申请要求方面,PTP规定为转账/支付网关服务提供商和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设定了资格。从定义上看,转账是指传输银行卡、电子货币和转账等支付工具交易数据的基础设施;支付网关是处理双方各种支付交易的专有通道;电子钱包用于存储各种支付工具交易数据信息。转账/支付网关服务只能在信息技术和支付系统范围内运营。电子钱包服务提供商仅在活跃用户数量达到或计划超过30万时需要申请许可。用户基础不符合此条件的服